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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孝温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孝温,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孝温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孝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孝温与张炜因借款产生纠纷。2012年12月31日,田孝温和薛俊连纠集薛国安、邹少辉、田永强等人到济源市东马头村张炜经营的糠醛厂大门口轮流盯梢、等候张炜。2013年1月1日中午,孔亿华、杨金营等人在得知此情况后,纠集黄小亮、李江涛、周吉玉等人到糠醛厂大门口要求薛国安将停放在厂门口的车辆开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田孝温、薛俊连、田永强、邹少辉持铁锥子,薛国安持警棍;黄小亮、李江涛、周吉玉等人持木棍,杨金营持塑料棒双方发生互殴,致黄小亮、李恒飞轻伤,黄光光、李江涛、孔亿华、杨金营、周吉玉、邹少辉轻微伤。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孝温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殴斗,致二人轻伤、六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田孝温辩称其与张炜不是因借款产生纠纷,而是因买卖车辆需办理保险才让薛国安去糠醛厂门口等张炜,不是盯梢;铁锥子不是其自制的,是他人打猎放在其车上的;其的车没有堵糠醛厂大门,案件的起因是孔亿华等三四名妇女殴打薛俊连,应当追究这几人的法律责任;其没有组织他人聚众斗殴,其去现场是送钥匙,不是去打架;其一方的人未持刀,对方有人受刀伤不是事实;薛国安拿的是警棍,对方的人没有钝器伤,因此,薛国安没有打对方的人;其被对方的人打伤。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经审理查明,因张炜曾向被告人田孝温借款,双方产生纠纷,田孝温多次组织人员向张炜讨要,张炜避而不见。2012年12月31日田孝温和薛俊连(系夫妻,已判决)纠集薛国安、田永强、邹少辉(均已判决)和薛全超、李二军到济源市东马头村张炜经营的糠醛厂大门口轮流盯梢、等候张炜。田孝温为此事先自制了铁锥子,并要求盯梢张炜的人如张炜找人打他们,可以拿铁锥子防卫,要骂不还口,打要还手。2013年1月1日中午,张炜及其妻子郑娥在济源市“银座饭店”请杨金营、孔亿华(系夫妻,均已判决)等人吃饭。郑娥将被告人田孝温等人堵大门的事情告诉了杨金营、孔亿华等人。饭后,孔亿华与一起吃饭的郑娥、成芳、王新华、李富娥等人去糠醛厂。杨金营让黄小亮(已判决)联系一些人到糠醛厂,黄小亮遂打电话联系李江涛、周吉玉(均已判决),周吉玉又联系李恒飞(已判决),欲驱赶田孝温等人。上述人员到糠醛厂后,杨金营、黄光光(已判决)开车离开。孔亿华让薛国安将停靠在糠醛厂门口的车开走,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黄小亮、李江涛、李恒飞、周吉玉在旁助威。薛国安即给田孝温打电话说明情况,田孝温遂让薛俊连开车带田永强、邹少辉、薛全超到糠醛厂门口,其本人随后坐薛志强的车到糠醛厂。田孝温、薛俊连等人在糠醛厂门口和孔亿华、黄小亮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其中田孝温、薛俊连、田永强、邹少辉手持铁锥子、薛国安持警棍,黄小亮、李恒飞、李江涛、周吉玉持木棍。后孔亿华给杨金营打电话,杨金营、黄光光开车赶到现场,拿塑料棒加入互殴。互殴致黄小亮左侧液气胸并左侧胸壁皮下气肿;李恒飞右侧液气胸并右侧胸壁皮下气肿;李江涛头部受伤;黄光光左大腿受伤;孔亿华右手腕部挫裂伤并尺神经、正中神经损伤;杨金营右臀部锐器伤,面部皮肤擦伤;周吉玉外伤性头痛,多处刀刺伤;邹少辉头部外伤。经鉴定,黄小亮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恒飞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江涛、黄光光、孔亿华、杨金营、周吉玉、邹少辉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田孝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张炜向其借款250万元,归还一部分后,一直未还余款,并躲着其。其讨要过程中,杨金营对其进行威胁,其决定派人去糠醛厂盯张炜。2012年12月31日,双方曾在糠醛厂门口发生争吵。2013年1月1日14时许,在厂门口盯张炜的薛国安给其打电话,称张炜这边来了十几个人,把手机和车钥匙抢走了,要打他,让其赶紧过去。其让薛俊连开车带着田永强、邹少辉、薛全超去糠醛厂,其随后赶到时见双方正在打架。邹少辉头破血流躺在地上,其刚下车对方一个人用镰刀砍了其右面颊一下,田永强也被打进了水沟里。其就拿了一个铁锥子冲向那人,那人见状跑回了厂里,没有刺到他。其知道薛俊连拿铁锥子朝打其的男子身上刺了,还朝拉她的一名妇女手上猛刺了一锥。其交代过其一方的人,如果张炜敢找人打他们,就拿铁锥子防卫,可以朝对方胯部以下刺,并交代骂不还口,打要还手。2.同案犯薛俊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张炜借钱不还,其和田孝温决定派人到东马头村新济路南张炜的糠醛厂门口旁边盯张炜。2012年12月31日下午,其开车将田孝温、田永强、薛国安、李二军、邹少辉、薛全超送到糠醛厂门口轮流盯梢张炜。2013年1月1日14时许,田孝温称对方去了很多人,让其和田永强、邹少辉、薛全超四人到糠醛厂门口公路边。其到后见十人左右站在糠醛厂东门口的路上,其中一个女的(孔亿华)对其殴打,田永强、邹少辉、薛全超、薛国安四人和对方的男子打在了一起,其就拿放在车内的一根铁锥子,朝孔亿华右手腕扎了一下,又朝正在互殴的两个人屁股上各刺了两锥子,又刺了对方另外一名手持木棍的年轻男子后背一两下。这时,杨金营等人赶到现场,杨金营和另一名年轻男子(黄光光)各拿一根白色塑料管打薛国安和田永强,孔亿华也过来用手打其。其拿着铁锥子往她的右手腕扎了一下,又朝杨金营屁股上刺了两下,杨金营和孔亿华离开了,双方就没再打架。其在返回的路上被警察从车内搜出了五根铁锥子、一根黑色伸缩警棍。铁锥子是防身用的,伸缩警棍不知道是谁的。3.同案犯薛国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0时许,薛俊连让其帮忙要账,其就和薛俊连、薛全超到糠醛厂门口。田孝温让其和李二军把车停到厂东门口等欠钱的人。14时许,孔亿华和几名妇女到现场,骂骂咧咧让其把车开走,其称不会开车,孔亿华突然将其手机抢走,并将车钥匙拔掉。其给田孝温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后田孝温开车带人赶到了现场,薛俊连刚下车就被孔亿华和另一个妇女拽住头发撕拽。对方的四个男子也一起拉拽薛俊连。其和薛全超、田永强去拉薛俊连被推了出来。这时,杨金营和黄光光赶到现场,各自手持两米左右的白色PPC塑料管。杨金营用塑料管打其,其阻挡时将杨金营的头部侧面打伤。对方一名三十多岁男子拿一把镰刀将田孝温脖子砍伤。对方四名男子跑到西边一家五金商店,一人拿了一根木棍跑出来打其一方的人。其一方的人未打架。后对方的人都跑到厂里了,其一方的人也离开了。4.同案犯邹少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12月底,其到田孝温家要账,田孝温让其去张炜处要钱。后薛俊连开车带着其和田孝温等四人一起到了糠醛厂。薛俊连将车停在糠醛厂东门正门口,因未找到张炜,田孝温安排其和另一名男子(薛全超)在厂门口看了一夜。第二天天亮后,薛俊连开车带着薛国安、李二军将其和薛全超替换回家。下午,其向田孝温提出结账回家,田孝温承诺将其送到高速路口,并让其和薛俊连、田永强、薛全超先去糠醛厂。到糠醛厂大门口后,见二三十个人站在公路南侧,将车围住,三四个妇女将薛俊连拽下车,边打薛俊连边往东门口的斜坡上拉。其就在车上拿了一根铁锥子,下车将薛俊连拽出来。这时对方四五个年轻男子从对面一个日杂品商店跑出来,其中一名男子用铁锹把抡其,其用左前胳膊挡了一下,左前胳膊被打流血了,铁锹把折成了两段,男子跑开了。对方其他几个男子持铁锹把要打其,其用铁锥子分别刺在他们的腿上、上半身。后其脖子、头上各挨了一下,晕倒在地。5.同案犯田永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母亲薛俊连开车带其和几个人送邹少辉回家,其顺车出去转。薛俊连将他们拉到东马头新济路南糠醛厂门口公路边,门口七八个男女,指着薛俊连大骂,有三四个女的对薛俊连拳打脚踢,其阻止时被对方的人殴打。其一方的人就全部下车阻止,对方的人拿着铁棍、橡胶棒、木棒过来打其一方的人,其向西跑了,双方打了十多分钟后就不打了。邹少辉、田孝温、薛俊连和其四个人受伤了。其一方车上的木棒是其从对方的人手里夺来的,白色塑料管和铁锥子不知道是谁拿的。6.同案犯杨金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和黄光光到糠醛厂门口从其妻子孔亿华处把其家的车开走去沁阳柏香镇。刚到柏香镇,孔亿华打电话称在糠醛厂门口被打了。其就在柏香镇买了两根木棒和黄光光赶到糠醛厂门口。对方五六个人手拿铁锥子,一名高个子、头发稍长的男子拿着铁锥子朝其身上乱刺,然后跑开了。薛俊连拿铁锥子朝其额头刺了一下,准备往其身上刺时被孔亿华挡住了,将孔亿华胳膊刺伤了。后其开车和孔亿华去医院了。7.同案犯孔亿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中午,其和杨金营与张炜、郑娥夫妇等人吃饭时。郑娥哭诉张炜借别人的高利贷,对方一直去厂里闹事,把张炜入股的糠醛厂大门堵住了,让其几个女的去把堵门的人赶走。吃完饭后,其开车在御驾村碰到黄小亮和李江涛,其让二人一起去糠醛厂看情况,并让二人再叫几个年轻人,不要让人打了,黄小亮随即打了几个电话。到糠醛厂门口后,其让薛国安把停在厂门口的车开走,对方不理睬,其就把他手机夺走后又扔进了车里。黄小亮带了几个人到现场后,薛国安在公路边不知给谁打电话。几分钟后,对方来了三个人,对其进行辱骂,薛俊连先朝其头上打了一拳,其也朝她头上打了一拳,对方几名男子和黄小亮等人打成一团。薛俊连吆喝对方的人到车后备箱里拿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身上乱戳,将黄小亮等人刺倒了。薛国安一手持一个伸缩警棍,另一手持一把镰刀,其将他的镰刀夺走跑开了;田孝温拿着铁锥子也在扎人。其给杨金营打电话称被打伤了让他赶紧来,二三十分后,杨金营和黄光光赶到现场,各拿着一根木棍,薛俊连拿铁锥子朝杨金营腿上、脸上各戳了一下,薛国安拿铁锥子朝杨金营屁股上戳了两下,其去夺薛俊连的铁锥子,薛俊连戳到其的右手腕上。田孝温和田永强各拿一根铁锥子朝黄光光身上乱戳,将黄光光戳倒在地。打架中间黄小亮等人跑到糠醛厂西边一土产部拿了几根木棒。8.同案犯黄小亮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在御驾村“克丽斯汀”宾馆门口碰到孔亿华、杨金营,杨金营让其去处理糠醛厂的事,并让其联系其他人,人多势众,让田孝温的人不敢堵大门。其联系了李江涛,后和李恒飞、周吉玉等人到了糠醛厂门口。见孔亿华和几个妇女正在与堵厂门口车内的两个男子争吵,之后,杨金营和黄光光去沁阳修车了。孔亿华将高个男子(薛国安)的手机夺走让薛国安将车开走。薛国安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三十分钟左右,对方来了三四个人,一名较胖的妇女(薛俊连)同孔亿华等几个妇女争吵,并撕拽在一起。薛俊连吆喝到后备箱拿家伙,薛国安持伸缩警棍朝周吉玉的头上打了一下,其左侧肩胛骨的地方也被戳伤了,李江涛、周吉玉满头是血。其和李江涛、周吉玉、李恒飞跑到旁边一家五金商店门口各自拿了一根铁锹把,用铁锹把抡对方的人。薛全超用铁锥子将其左侧后背戳伤,其退至厂门卫室后见黄光光拿着棍子,田永强拿着铁锥子在公路边的排水沟里互打,三四个人围着杨金营厮打。薛俊连、田孝温、田永强、薛全超四人手里拿有铁锥子。其、周吉玉、李江涛、李恒飞拿有木棒。9.同案犯周吉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黄小亮与其电话联系,让其找几个人处理事,其联系了李恒飞后和黄小亮、黄光光、杨金营到了糠醛厂门口,杨金营和黄光光走了。其见孔亿华正在和停在厂门口车内的薛国安争吵,薛国安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对方来了四个人。孔亿华与薛俊连发生了争吵、撕拽。双方的人均开始推拉撕拽、拳打脚踢。薛俊连吆喝对方的人到后备箱拿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身上乱刺,邹少辉用铁锥子将其胳膊、前胸部、腿刺伤了。其和李恒飞、黄小亮、李江涛跑到糠醛厂西边的五金商店,一人拿了一把铁锹把,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其见田孝温趴在李恒飞身上,用铁锥子朝李恒飞身上乱刺。后其和李恒飞,黄小亮、李江涛相继跑进门卫室。五六分钟后,其见杨金营和黄光光各拿着一根木棍和对方的人在互打。后杨金营开车跑了,黄光光逃进了厂里。10.同案犯李江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3时许,黄小亮与其电话联系,称孔亿华有事让去看看。后孔亿华接到其,让其去给她们壮胆子,撑气势,保护不挨打。到糠醛厂后见厂东门口外面停放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等妇女与车里的人吵起来,过了十几分钟,对方来了四个人,孔亿华和薛俊连争吵并撕拽起来,双方的人都围了过去并吵骂,对方两名男子各持一根铁锥子朝周吉玉和李恒飞身上刺,薛国安拿着一根伸缩警棍打其胳膊和后背几下。其、李恒飞、周吉玉和黄小亮从糠醛厂西边的五金商店拿了几根铁锹把准备和对方对打,薛国安持伸缩警棍朝其头顶靠右侧打了一棍,将其打倒在地。薛俊连骑在李恒飞身上拿着铁锥子朝他背上乱刺,后其被别人扶进了糠醛厂。过了约十几分钟,杨金营、黄光光和对方又打了起来。11.同案犯李恒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和黄小亮、李江涛、周吉玉一起到糠醛厂后,见糠醛厂东门口外面停放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等四五个妇女与越野车内高个子男子(薛国安)争吵起来。后薛国安到路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对方来了几个人,一名较胖的妇女(薛俊连)与孔亿华又吵起来,后双方打了起来。对方的人从车后备箱拿出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身上乱刺,其右胳膊被刺了一下。其和黄小亮、周吉玉就跑进糠醛厂西边的一个土产百货部拿出三四根木棍,各持一根。其朝对方一个人抡时棍子掉在地上,邹少辉持铁锥子朝其屁股上刺了一下,薛俊连持铁锥子朝其后胸部刺了一下,后其和周吉玉跑进了糠醛厂。12.同案犯黄光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月1日14时许,其准备去沁阳修车时遇到黄小亮、杨金营,其三人和李恒飞到糠醛厂门口见孔亿华和周吉玉、李江涛都站在厂东门口。其和杨金营去沁阳市了,黄小亮、李恒飞留在糠醛厂。快到修理厂时,杨金营接电话称糠醛厂出事了,回去看看,其猜测是打架的事。到糠醛厂门口后,见聚集有三十余人。杨金营下车骂着对方,对方五六个人围着打其和杨金营,将杨金营打倒在地,其大腿处被打伤。1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1日,其和邹少辉按薛俊连安排在糠醛厂门口盯梢张炜,直至2013年1月1日8时许被李二军、薛国安替换后回薛俊连家休息。13时30分许,薛俊连称薛国安的手机被抢了,开车载其、田永强、邹少辉一起去糠醛厂。到厂门口,对方两名妇女朝薛俊连头部打去,其和田永强、邹少辉去护薛俊连,对方过来几名男子和其一方的人打了起来。互殴期间,杨金营开车到现场,持一根塑料棒。薛俊连在她的车上拿了一根铁锥子,朝对方一名高个男子身上刺了一下。对方的一个人跑到糠醛厂西边的土产部拿了一根木棒,邹少辉被对方打倒在地,头部流血。田孝温的脸部被对方用镰刀划伤。后田永强开车载薛俊连、田孝温、薛国安和其去医院时被警察追上,在车上查扣了塑料棒。其在现场是保护薛俊连,没有动手。14.证人张某、郑某的证言,证实因生意资金周转,曾向田孝温高息借款,后陆续归还了部分钱款。田孝温称仍欠他240万元,多次到其经营的糠醛厂讨要,并多次带薛俊连、田永强和其他四五个陌生人开车堵厂大门,其报了三次警也未能解决问题。2013年1月1日中午,其在和杨金营、孔亿华一起吃饭时,提出让他们帮其解决此问题,后孔亿华带着几个妇女去糠醛厂了。杨金营一方受伤的人的医疗费是其支付的。15.证人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12时许,与孔亿华等人在“银座商务酒店”吃饭。期间,郑娥称糠醛厂门口被人堵了,让她们一起去看看。饭后孔亿华开车载其几人去糠醛厂,到后见厂东门口停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孔亿华让薛国安把车移走未果,俩人发生吵架,薛国安到路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对方来了四个人,薛俊连和孔亿华又吵了起来,并打了孔亿华一拳,其他三人也和孔亿华发生争执。期间,孔亿华叫的三四个人到了。争吵中薛俊连吆喝让对方的人到车后备箱拿东西,对方的人各持一根一尺多长的铁锥子朝其一方的人乱刺。孔亿华叫来的人在糠醛厂旁边的土产部拿了两根木棒,双方打了一会儿,其一方的人都退进糠醛厂内,都受了伤。过了二三十分钟,杨金营开车和黄光光赶到糠醛厂,各持一根木棒下车后,对方的人拿着铁锥子朝他俩乱刺,杨金营屁股上被扎了两下,黄光光被对方一名年轻男子在大腿上扎了几下,对方的人就开车走了。1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8日,其父亲让其去给田孝温撑场面,帮田孝温要账,如果看见打架就赶紧走。案发前几天,田孝温多次带其和薛俊连、薛国安、邹少辉、田永强、薛全超去糠醛厂找张炜,并让薛国安、邹少辉、薛全超、李二军轮流看守。田孝温交代,打架的时候拿铁锥子往对方的大腿上捅,不要往腰部以上捅。曾见薛国安拿有一根甩棍。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下午其见糠醛厂门口几个妇女撕拽在一起,几个男子也打了起来,其中两名男子到其店内拿了铁锹棒。打架持续约十几分钟,地上散落了一些铁锹棒,一名男子头上都是血。18.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日中午饭后,其驾驶面包车到田孝温家,见薛俊连驾驶“吉利”轿车和田永强、邹少辉出去了。其和田孝温说了一会话,田孝温让其把他送到东马头糠醛厂门口,称有人欠他钱去要账。到后见十几个人在打架,场面混乱,田孝温下车后往打架的地方去了。打架持续了六七分钟,其按田孝温的要求将头部受伤的邹少辉送去包扎并送回了田孝温家。19.证人薛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薛俊良已于2013年4月25日去世,生前认识田孝温,但关系一般,很少打交道。不知道田孝温和薛俊良一起打过猎,田孝温的车没有到其家运过打猎工具。20.证人田某乙、原某甲的证言,证实田孝温在其家中被抓获。21.辨认笔录,证实李江涛、周吉玉、黄小亮、孔亿华、李恒飞辨认出田孝温是案发当天持铁锥子参与斗殴并将人刺伤的人。22.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视听资料,证实从田孝温车上扣押铁锥子7个(长一尺左右),木棒1个,塑料棒2个,伸缩警棍1个。23.伤情鉴定意见、伤情照片及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证明,证实薛俊连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二审期间对涉案的李江涛等八人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黄小亮、李恒飞伤情为轻伤,李江涛、黄光光、孔亿华、杨金营、周吉玉、邹少辉伤情为轻微伤。24.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25.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孝温多次到济源市糠醛厂找张炜要账并堵门,多次做双方工作无效,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26.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孝温在田勤珍家被抓获归案。27.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2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田孝温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孝温不能依法正确处理与张炜之间的纠纷,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致二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其与张炜不是因借款产生纠纷,而是因买卖车辆需办理保险才让薛国安去糠醛厂门口等张炜,不是盯梢,其的车没有堵糠醛厂大门的辩解理由,经查,田孝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案犯薛俊连、薛国安、邹少辉等人的供述、证人张炜、郑娥等人的证言,均证实田孝温与张炜之间因借款产生纠纷,田孝温多次向张炜讨要未果后组织人员到糠醛厂采取堵门、轮流盯梢等方式等候张炜的事实,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铁锥子不是其自制的,是他人打猎放在其车上的辩解理由,经查,田孝温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案犯薛俊连、邹少辉的供述,证人李二军、薛群才的证言,证实田孝温等人为了聚众斗殴事先准备作案工具的事实,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案件的起因是孔亿华等三四名妇女殴打薛俊连,应当追究这几人的法律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因田孝温与张炜之间借款纠纷引发,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田孝温组织人员到糠醛厂门口堵门、盯梢张炜,张炜等人则叫孔亿华等人到现场处理问题;案发当天孔亿华等人是否首先殴打薛俊连,双方供述不一致,但双方均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的事实清楚,案发后已追究了孔亿华等人的法律责任,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去打架,没有组织他人聚众斗殴,其一方的人未持刀,薛国安没有打对方的人,其被对方打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理由,经查,田孝温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李二军、李双元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田孝温不能正确处理与张炜之间的借款纠纷,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孝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