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4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郑某和张某甲商量从广州东莞一次性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毒者将甲基苯丙胺伪装在主机电脑纸箱里通过老河口市到东莞的长途客运车运回来。10月9日17时许,郑某让陈某某开车带他和张某甲到老河口汽车站,郑某吩咐张某甲和陈某某到鄂F318**大巴车上取一个电脑主机的外包装纸箱。取到纸箱后陈某某开车带郑某、张某甲二人到陈某某家,期间从纸箱里取出一包甲基苯丙胺(约30克)并扔掉了纸箱。随后陈某某开车带二人到郑某家,郑某让张某甲去家中拿六七个白色自封透明塑料袋,拿到塑料袋后陈某某又将二人送到张某甲家后离开。郑某、张某甲到张某家用电子称把30余克甲基苯丙胺分装成六小包,郑某将其中5包交给张某甲保管,1包留在自己身上。随后郑某、张某甲二人到沿江路酷尚电玩城玩。10月10日9时许,民警检查沿江路酷尚电玩城时将二人抓获,当场从郑某身上收缴甲基苯丙胺8.2克,从张某甲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收缴甲基苯丙胺23.1克,共计3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抓获证明、提取笔录、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称重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人陈某某、刘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毒品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1.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