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肖丽华与柯占杨、姚大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丽华,柯占杨,姚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肖丽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江南,干部。被申请人:柯占杨,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姚大霞,个体工商户。系柯占杨妻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柯占杨欠其借款500000元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大霞位于望江县龙湖商贸城内价值500000元的房产(房产证号08××95和09659)。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雷阳路碧秀花苑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姚大霞位于望江县龙湖商贸城内房产(房产证号08××95和09659)中价值500000元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肖丽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雷阳路碧秀花苑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华阳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转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