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发中与陈道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中,陈道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赵发中(又名赵法中),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章青。委托代理人:查世健,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道清,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发中与被告陈道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敬坝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发中的委托代理人赵章青、查世健,被告陈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发中诉称:被告系瓦工包头,2012年上半年开始,原告跟随被告做事,至2013年2月,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款3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资款3万元。陈道清辩称:欠原告3万元钱是事实,此款是原告为本人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所欠原告的工资款,目前本人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在怀宁县黄龙镇黄龙街道购买住房一套,雇请原告进行装潢,2013年2月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万元。2013年12月5日原告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赵法中工资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此款原告后又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出具的欠据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被告陈道清欠原告赵发中工资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发中工资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敬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