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施卫建与费红燕、王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施卫建,男,汉族。被告费红燕,女,汉族。被告王明山,男,汉族。原告施卫建与被告费红燕、王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卫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施卫建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