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付丽丽申请李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丽,李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丽,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李淑春,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丽丽与被执行人李淑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淑春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望奎县望奎镇华腾园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住宅楼折抵欠款120000.00元给付付丽丽,本案申请执行费1700.00元由付丽丽担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付丽丽可持本裁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手续。二、本院(2015)望法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