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胤行、冯锦卫借款合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赵胤行,冯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内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顾江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胤行,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冯锦卫,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冯锦卫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