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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田长石与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田长石,男。委托代理人张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石诉被告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