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田长石与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田长石,男。委托代理人张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石诉被告林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