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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先锋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虞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冯先锋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冯先锋申请执行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们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3)虞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赵海亮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粮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