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朝锁与赵兴血、朱永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朝锁。被执行人赵兴血。被执行人朱永琴。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施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兴血、朱永琴所有的(在赵永军名下)坐落于隆阳区易乐上苑沁苑10幢C单元*楼***室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赵兴血、朱永琴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朝锁支付欠款100000元、130000元,合计支付了2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兴血、朱永琴所有的(在赵永军名下)坐落于隆阳区易乐上苑沁苑10幢C单元*楼***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