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浩与被申请人孙家莉、秦骏、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浩,秦骏,孙家莉,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许浩,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秦骏,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家莉,女,1986年1月15生。被申请人南京虎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啸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法定代表人秦骏。申请人许浩因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秦骏、孙家莉、虎啸公司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人许浩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苏A×××××(大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