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珊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李珊珊,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340。委托代理人胡成远,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珊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珊珊撤诉。本案诉讼费1908.72元,由原告李珊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