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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贤友诉王宝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号原告XXX,女,1972年5月9日生。被告XXX,男,1963年12月23日生。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199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举办定婚、结婚仪式,1994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王某甲,现年21周岁,现已结婚。儿子王某乙,现年20周岁,在太原打工。2015年以来,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怀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不让我和别的男性说话,我与被告为此经常吵闹,后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为此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XXX辩称,原告所说感情问题不符合事实,我对原告一直挺好,原告离婚主要是有第三者插足,尽管如此,为了孩子们,我不想拆散家庭,仍希望和原告重归于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没有举行定婚、结婚仪式,于1994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王某甲,现年21周岁,已结婚,儿子王某乙,现年20周岁,在太原打工。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且被告怀疑原告外面有第三者,后原告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当中,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被告一直坚持认为他与原告感情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结婚多年,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相互猜疑,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应本着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双方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今后只要相互理解信任,彼此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尚有继续和好相处的可能,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白美屏审判员  郝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