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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祝某某工资账户,并将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