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祝某某工资账户,并将账户内存款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