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丽娟、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7月21日生子徐某乙。小孩出生后我在娘家将小孩抚养至一岁多,后托付给娘家人照料外出打工,徐某乙在我娘家生活至2013年被被告接回其家中,期间被告从未支付小孩的生活费用。2006年被告称要办厂,从我娘家借款15200元。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也不在一起打工,婚后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自2013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共同债务15200元共同偿还。被告徐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是有外遇造成的,原告诉称欠其父母15200元的债务早就还清了。原告宋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婚姻登记档案表,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3、户籍证明,证明婚生小孩的基本信息;4、被告所写的保证,证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小孩抚养费;5、欠条,内容为:徐某甲欠宋永华人民币15200元,从2012年9月底按时付。证明被告向原告父亲借钱15200元,尚未归还的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是为了把小孩带去上海抚养才写的,被告出过抚养费只是没有按照保证书约定出钱;对证据5认为债务早就还清了。被告对原告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虽然系被告所写,但是被告辩称出过抚养费,根据保证书内容无法证明被告是否支付小孩抚养费,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证据5被告认为欠债已经还清,但被告不能提供已经还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为小孩支付过抚养费;证据2、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原告在外有违法行为,对影响夫妻感情存在过错。原告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是原告生活所迫的选择。本院认为被告证据2系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为生活所迫理由不充分,被告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生存方式,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的确认,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甲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徐某乙。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上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在外打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向原告父亲借款15200元未偿还。2015年3月19日,原告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债务15200元共同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甲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时间长达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生活较为幸福美满,原、被告应珍惜其夫妻感情和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是双方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相互沟通不够所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费用用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昌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