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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二环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011-3。法定代表人何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仪平,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沿塘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1166142-X。法定代表人李晓林,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准许拍卖涪陵府林证字(2012)第00791号林权证项下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认在300万元内对所卖价款优先受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权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年华典借字第(0425)号。合同约定,申请人借款300万元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涪陵府林字(2012)第00791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债务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权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因被申请人没有归还借款,申请遂申请拍卖抵押物,主张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组织了听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主张的抵押物权和债务没有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申请人的抵押权自登记完成时起生效。在被申请人未清偿申请的到期债权时,申请人有权拍卖抵押物,并对所卖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重庆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涪陵府林字(2012)第00791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申请人重庆华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卖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作出日生效。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