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正元与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元,张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73号原告张正元,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承江,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元与被告张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正元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正元负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