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高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7号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卫金升,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晓峰,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卿头镇东安头村三组,住所地:八号会所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