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五矿某某公司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黄某某,男,1961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某某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6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有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