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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窦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窦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窦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窦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