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窦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窦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窦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窦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