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程航等追偿权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程航,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公建楼2702室。负责人:李玻。被申请人:程航,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熊燕,女,汉族,1982年2月12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航、熊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航、熊燕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觅、余欣欣提供其所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7栋2单元1402室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程航、熊燕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刘觅、余欣欣所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8号7栋2单元1402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