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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顾婷婷与被告刘东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顾 婷 婷 与 被 告 刘 东 昌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顾婷婷被告刘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婷婷与被告刘东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张晓伟审判员  赵志新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