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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蔡志平、赖海英等与甘文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平,赖海英,甘文敏,徐世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蔡志平,男,汉族,原告:赖海英,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崇云,广东省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文敏,女,汉族,被告:徐世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平、赖海英诉被告甘文敏、徐世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平、赖海英在诉讼过程以已经实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文敏、徐世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平、赖海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文敏、徐世锋的起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平、赖海英撤回对被告甘文敏、徐世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志平、赖海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泳通审 判 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柯容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