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广元与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元,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334号原告张广元。委托代理人张杨,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龙,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元与被告青岛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玲杨人民陪审员 李田昌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