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南通华城机床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南通华城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王雪梅。委托代理人丁杰,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镇南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冯华仁,南通华城机床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成然,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雪梅与被告南通华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秀宗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