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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石华与被执行人郑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石华,郑春梅,侯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欧石华,男,汉族,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郑春梅,女,汉族,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侯爱军,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欧石华与被执行人郑春梅、侯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春梅、侯爱军应归还借款款2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欧石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郑春梅、侯爱军的银行存款11728.10元,另对被执行人郑春梅、侯爱军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人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浈法执字第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燕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