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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登科与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登科,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登科,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敦仁堡北街***号。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光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登科与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供销合作社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张登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12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