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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学明与郑尚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郑尚宁,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星海花园小区*号车棚。申请执行人李学明与被执行人郑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尚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学明执行款33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33823元;执行费407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被执行人郑尚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新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