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耀功与田树兰、曹学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功,田树兰,曹学尧,朱新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732号原告:冯耀功,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树兰,农民。被告:曹学尧,公务员。被告:朱新飞,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耀功诉被告田树兰、曹学尧、朱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耀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耀功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耀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冯耀功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