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告沈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