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述容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容,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李述容,女,生于1947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200号。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土地堂沟。法定代表人唐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华,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容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容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凯发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述容负担。审 判 长 唐图松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人民陪审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