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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鑫琦与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鑫琦,彭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蒋鑫琦,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彭红兵,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原告蒋鑫琦与被告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鑫琦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蒋鑫琦负担。审 判 员  范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