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鑫琦与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鑫琦,彭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蒋鑫琦,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彭红兵,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原告蒋鑫琦与被告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鑫琦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蒋鑫琦负担。审 判 员 范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