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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甲,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