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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凌某与彭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凌某。被告彭某,又各彭孝建。原告凌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凌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帐户62×××16(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