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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伟、马为明与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马为明,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姚伟,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为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国,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永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马为明与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马为明于2015年4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马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姚伟、马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