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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范文颖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00号原告范文颖,女。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庞云辉,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原告范文颖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文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文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范文颖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鸿浩书 记 员  赵迎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