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张莉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旭东,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旭东,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莉,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杨旭东因与被申请人张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旭东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杨旭东要求分割雷克萨斯牌小车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提出另行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能够查清本案家具、家用电器的实际情况下,不予查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杨旭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张莉提交意见称:双方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已经全部进行分割,杨旭东所称的雷克萨斯牌轿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已经处理。离婚协议中10万元是一个总体上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杨旭东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杨旭东与张莉于2013年11月12日离婚,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女方分得位于北碚区河嘉村293号13-2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2.7平方米左右(地址、面积以办好后的产权证为准);二、双方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债务:女方分得房屋的银行按揭款由女方偿还;三、双方其他协议:1、离婚当日女方先支付男方9万元人民币,余下的1万元人民币女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支付。2、男方需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双方均对离婚协议无异议。张莉在离婚后已经按照协议内容支付给杨旭东10万元。现杨旭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雷克萨斯牌轿车、家用电器、家具及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车牌为渝AZL9**雷克萨斯牌轿车在双方离婚前已经转让给第三人,该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不存在,一、二审法院对杨旭东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同时一、二审法院告知杨旭东对涉及车牌为渝AZL9**雷克萨斯牌轿车的借款及车辆转让款的问题可另案诉讼并无不当。对于杨旭东要求分割家具、家电等的诉讼请求,因杨旭东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况且上述证据也非杨旭东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亦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综上所述,杨旭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旭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