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谢翠萍与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保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翠萍,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保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翠萍,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大虹桥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城市阳城县蟒河镇风门村。法定代表人张钦奎,总经理。被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圪垱店乡。上诉人谢翠萍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系自主处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