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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诉被告周口市新越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总经理。原告XXX公司。负责人,卢亚东,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二兵,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党委书记。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XXX公司、XXX物业分公司诉被告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公司、XXX物业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公司、XXX物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X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XX公司、XX物业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蔡常青审判员  律云华审判员  董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