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道生、游亮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道生,游亮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沿河北路北198号。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宜,男,汉族,职工,住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信用社宿舍。被告翁道生,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游亮权,男,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翁道生、游亮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胡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阙水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