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功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功,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48号原告成功,男,1996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二曼,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龙,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功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奔月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