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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邱某某,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连培宗,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表示要与原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