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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何玉堂与被申请人李伏秀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玉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伏秀。再审申请人何玉堂因与被申请人李伏秀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玉堂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了我的房屋所有权。一、二审已查明诉争房屋属我单位的福利房,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何玉堂,判决结果却是“原告不能证明对诉争房屋享有独立物权”,查明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1989年11月,我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房合同,规定“公司所分配的住房,本人享有居住权,房产权归公司,住房不得转让”,同时,我向公司缴纳6500元房款,我与李伏秀于1996年5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我搬出该房,当时未房改,也未卖给职工,2011年7月2日,李伏秀隐瞒离婚事实参与房改,出资17205.48元办理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何玉堂”,《安阳市房改房售房登记申报审核表》中显示购房人配偶为李伏秀,既已离婚则非配偶,可见李伏秀骗取我单位和发证机关而办理的房产证。2、诉争房屋属我“独立物权”,不是夫妻共同房产。不动产取得采用登记制度,房产证登记的是我,李伏秀也不是共有人,“房改办法”出售公有住房分产计算表中显示该房出售价格中包含了我的工龄折扣,该房是我作为单位职工出资购买,是单位取得国有划拨土地兴建的职工福利性质保障住房,房产权只能归单位或职工个人所有,李伏秀不是公交公司职工,又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使李伏秀房改时缴纳了17205.48元,也只是一种债权,其不享有物权。3、二审程序违法。二审只有一名审判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其他合议庭成员均未到庭,违法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李伏秀从诉争房屋中搬出。本院认为,何玉堂与李伏秀调解离婚时,本案诉争房屋的集资款6500元调解归李伏秀所有,房改时17205.48元房款系李伏秀缴纳,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虽然为何玉堂,但何玉堂不能证明对诉争房享有独立物权,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腾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案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庭调查、评议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何玉堂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何玉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玉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