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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耀平与张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耀平,张书林,张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钟耀平,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林,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书龙,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钟耀平与被执行人张书林、张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龙岩中院及我院查封,现本院已将涉及被执行人张书林系列案件移送龙岩市中院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1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