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6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磊与广州翰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广州翰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634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广州翰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邹敏。关于王磊与广州翰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天劳仲案字第32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州翰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申请执行人王磊支付人民币306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被执行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原办公地址,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