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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日远轴承有限公司,许旭峰,黄可,陈卫权,金彩娣,吴侃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0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成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许旭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11288632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法定代表人:金彩娣,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701101188被执行人:慈溪市日远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东村。法定代表人:王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旭峰,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可。被执行人:陈卫权,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金彩娣,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侃侃,余姚市艾鹰电器厂业主。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6706号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日远轴承有限公司、许旭峰、黄可、陈卫权、金彩娣、吴侃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日远轴承有限公司、许旭峰、黄可、陈卫权、金彩娣、吴侃侃应归还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034530.23元,并承担诉讼费14110.00元、执行费1274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日大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日远轴承有限公司、许旭峰、黄可、陈卫权、金彩娣、吴侃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6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