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熊云与江西直方数控动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云,江西直方数控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熊云。委托代理人XX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直方数控动力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春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云与被告江西直方数控动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65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8299.5元,由熊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艳审判员 王 冬审判员 汪娣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