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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五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9号原告程某某,女,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米百楼,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钧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