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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XX诉张YY、晏Z、冯A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张YY,晏Z,冯AA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胡XX,男。被告张YY,男.被告晏Z,男.被告冯AA,男,系晏Z岳父。本院在审理胡XX诉张YY、晏Z、冯A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后,原告胡XX于2015年4月13日因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保的撤诉请求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达,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胡XX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杰人民陪审员  岳文烈人民陪审员  李振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