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茂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腊生,吴言,王连仓,李石平,陈芬,冯步武,赵利荣,董春海,吕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87号山西投资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茂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145号桃北大厦内6楼606号。法定代表人程腊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宝洁地产101室。法定代表人程腊生,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小区D区流碧园13号。法定代表人冯步武,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春海,总经理。被申请人程腊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南区**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吴言,女,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号龙湾国际********号。被申请人王连仓,男,汉族,1949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天地坛四巷*号*号楼*单元*户。被申请人李石平,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陈芬,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壕沟路**号。被申请人冯步武,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众纺路*号**楼**号。被申请人赵利荣,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号*****号。被申请人董春海,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出身,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通济路**号。被申请人吕巧英,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通济路**号。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茂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腊生、吴言、王连仓、李石平、陈芬、冯步武、赵利荣、董春海、吕巧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15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茂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宝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荣利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和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程腊生、吴言、王连仓、李石平、陈芬、冯步武、赵利荣、董春海、吕巧英银行存款72157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